经典案例

从合作纠纷看签订协议的重要性

       原告:诸葛某某
       被告:
郭某某和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某某

       【案情简介】
       第三人挂靠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承建了某住宅小区项目。原告与第三人联系并双方之间建立了砂石供应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原告找被告合作,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向某住宅小区项目工地供应砂石,原告从第三人处领取砂石款并按每方9元价格分成。自2015年起至2017年12月份,被告陆续向某住宅小区项目供应砂石材料,共计1822623元。
       2018年2月8日,原告和第三人结算,第三人出具《砂石结账单》“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住宅小区项目砂石材料款经双方核算一致确认:总工程款为人民币182. 351元整(大写: 壹佰捌拾贰万琶仟伍佰壹拾元整),已支付至134. 099万元(大写:壹佰窒拾肆万元零玖拾玖元整),还欠48. 252万元整(大写:肆拾捌万贰仟伍佰贰元整)”。
       孰料,第三人与被告早于2017年8月15日就已经结算了一次,第三人出具了结算账单,结算第三人尚欠被告砂石款393304元。而且,之后,原告在没有从第三人处取得款项的情况下还另外支付了被告5万元砂石款,而被告却瞒着原告单独持结算单向广信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9月30日达成和解,广信区法院出具了(2020) 赣1121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难点】
       本案实属一起普通的合作纠纷案件,作为合伙人之一的被告单独起诉第三人并获得了民事调解。
       第一,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又无合作协议,无证据无法直接向被告主张合伙份额。因为无法立案。
       第二,向第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虽然第三人也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决算书,但是无供货的任何证据、更为重要的是了解情况的第三人又因刑事案件被关押在浙江监狱,且恰逢新冠疫情无法正常会见第三人、无法正常通知第三人出庭,要去监狱开庭难度很大。加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已经法院合法审判并出具了生效判决,原告直接诉第三人难以得到支持。
       因为同一法院不可能就同一事实岀具两份不同的判决。

       【诉讼策略】
       经过反复论证,决定本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直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诉讼第三人,在该诉讼中获取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的证据。在诉讼中,通过到浙江南湖监狱开庭从第三人处调查到第一手资料,在通过法院通知被告组织两次谈话,最后扎实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与第三人之间供货关系、欠款等情况。
       原告在起诉第三人归还砂石款诉讼中,经庭审和主办法官先后找被告和原告两次谈话核实,证实某住宅小区项目砂石供应商仅被告一家,即原告和被告所持结算单系同一笔砂石款,但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又无法达成和解,因此,广信区法院作出(2021)赣1104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郭某某出具给原告及第三人的结算单系同一笔砂石款,第三人张某某也认可郭某某所欠砂石款原告有相应的份额,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前案和本案基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相同,且前诉的诉讼请求包含了本案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在本案的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第二步,再以合作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被告,主张确定生效民事调 解书中原告的份额。
       在第二次诉讼中,诉请:
       1.判决确认原告诸葛某某对(2020)赣1121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中认定的货款529444元享有份额22万元;
       2.第三人郭某某对上述砂石款2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万元砂石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诉讼效果:
       再开庭前,本案通过主办法官调解,最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确认原告在(2020)赣1121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对货款529444元享有34%份额即18万元,被告享有66%份额即349444元。在民事调解书执行款到位后,双方按上述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任何一方都不得独占。
       至此,本案经过两次7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圆满完成诉讼任务。

上一篇: 工程款纠纷再审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