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案
【案件介绍】
2019年,横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期棚改项目即横峰县城市棚户区西门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我所房地产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2019年10月18日,作出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洪某某、练某某等人名下位于横峰县立新路的房产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多次派员与被征收人协商,一直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经征收部门报请,横峰县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公证送达,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总价2796370元(不含室内装修补偿费)。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后横峰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向横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峰县法院依法作出(2021)赣11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 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横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横府发【2020】3 号),对位于横峰县立新路属于被征收人共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由横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结果】
横峰县法院于2021年1月,依法作出(2021)赣11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横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横府发【2020】3 号),对位于横峰县立新路属于被征收人共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由横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定作出后,横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制定完整的强制拆除预案后,于2021年9月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
2019年,横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期棚改项目即横峰县城市棚户区西门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我所房地产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2019年10月18日,作出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洪某某、练某某等人名下位于横峰县立新路的房产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多次派员与被征收人协商,一直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经征收部门报请,横峰县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公证送达,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总价2796370元(不含室内装修补偿费)。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后横峰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向横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峰县法院依法作出(2021)赣11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 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横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横府发【2020】3 号),对位于横峰县立新路属于被征收人共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由横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结果】
横峰县法院于2021年1月,依法作出(2021)赣11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横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横府发【2020】3 号),对位于横峰县立新路属于被征收人共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由横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定作出后,横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制定完整的强制拆除预案后,于2021年9月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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