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赌博案立案标准无罪的思路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六合彩”接码,将下线报来的码单进行整理,分析后将认为易中奖码单报至赌博网站,认为不易中奖的码单留下坐庄与买码人对赌,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并认为谢某某采用接收“六合彩”报码的方式实施赌博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
       谢某某未认罪认罚。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9日,接受委托。
       2020年2月8日/3月20日,提交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22日,开庭。
       2021年3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某某无罪,同案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

       【办案思路】
       一、抽丝剥茧,厘清资金脉络。
       根据在案四名被告人资金流水,结合本案接报码赌博行为性质,按照时间顺序,整合被告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并制作《交易往来表》与审判人员核对一致。提出“四人交叉重合的资金往来发生于2017年7月-2017年12月”,最终将谢某某的赌博时间界定为2017年,即2018年资金往来不认定为赌资。
       二、防守与进攻并举,削弱消解指控。
       (1)充分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进行辩护。其中一笔由谢某某下线赔付的10万元排除于谢某赌资之外。
       (2)积极、规范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谢某某与同案人存在赌资之外的合法资金往来,并被采信。最终,现有证据认定谢某某赌资累计4152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100余万元”不能成立,即未达到赌博罪“5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