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分类和公司形式的投资对比

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到现代,其类型多种多样。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规定和我国公司的设立现状,并借鉴有关公司分类的理论成果,分析和理解公司的法律类型,一方面,有利于准确地把握我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设定的不同规范和行为规则,完整地把握各种公司的特点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进而理解公司法的各种基本原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引导投资者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理顺各种法律关系,科学地选择公司形式,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一、公司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司作不同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有法律上的分类,也有理论上和学理上的分类。同时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这是法国、联邦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法定分类。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日本称“合名会社”,法国称“合股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在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早期曾广为流行,并促进了当时的生产发展。但它存在股东责任太重、资本筹集不易、出资转让困难等弊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公司形式日益受到投资者的冷落,数量上大为减少,不成其为一种主要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未对无限公司作出规定。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产生较晚。但它的产生,是在总结既存公司形式及其实践的基础上,对公司组织形式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有限公司已成为西方国家采用最多的一种公司形式,与股份有限公司并称为现代公司的两大典型。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 或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简称股份公司,各国公司法对其概念的界定,尽管文字表述各异,但实质内容都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中,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发展到今天,这一公司形式已在当代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众多投资者乐于选择的组织形式,是多数国家公司法所承认的最重要的公司形式之一。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即股份两合公司,它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普通的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以上两种两合公司因存在无限责任股东责任太重,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影响力太弱,容易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公司组织存在不稳定性等缺陷,目前基本上已成为一种被淘汰了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也未对两合公司作出规定。
(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英法国家公司法以公司股权掌握的对象及其股权转让方式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基本分类。
封闭式公司,英国称Private Company,美国称Closed Held Corporation,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转让股权须受限制,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实行封闭式经营的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封闭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但在英国,封闭式公司的外延比有限公司要广,它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公司,英国称Public Company,美国称Closely Held Corporation,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并由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开放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所作的学理分类。这一分类尽管不是一种法定分类,但其意义仍然很重要,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具体规定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主要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获得社会信任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不在于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虽然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可能是无限的,但他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主要在于他本人的信用。该类公司股东的结合,以相互了解为必要,股东多为亲朋好友,故此种公司大都具有家族性特点。无限公司就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完全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开展经营、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与股东个人的信誉无直接关系,而是以公司资本是否雄厚、经营是否成功等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所以,资合公司的信用程度不如人合公司的信用程度高,为此,法律上对资合公司的设立有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多而且分散,股票又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只能以所发行股票的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即公司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的信用两方面属性。“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前述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就是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一般情况下,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而且比较固定,因而公司经营活动除了以资本信用为基础外,某种程度上还与股东个人的信用有些关系,所以有限公司也属于人资两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的信用程度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
这是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标准对公司作的分类。法律上彼此独立的公司,事实上也许存在某种特殊的控制与被控制,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业务、人事、财务等事项实行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其中,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但并不直接参加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就是控股公司。不管是控制公司还是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在重大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控制和支配,其中尤其是母公司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在法律上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母公司的概念,只是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2款中对子公司作了简要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本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必然会逐渐扩大,一些公司需要在不同地方、甚至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这就势必在新设机构与原有公司之间形成一种被管辖与管辖的关系,即形成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能以自己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包括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主体,总公司不但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对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财调配、人事安排等都拥有决定权。
分公司,是指本(总)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总)公司管辖,有营业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它只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同时本公司应以其财产对其子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司的国籍,是公司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基于这种身份,使得公司与该国家之间产生了固定的法律上小联系,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国公司,又称“内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公司。但是,各国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奉行不同的标准和原则,其基本标准有:(1)公司设立准据法主义,即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为标准确定;(2)公司设立行为地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所在地确定;(3)股东国籍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多数股东或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籍确定;(4)公司住所地主义,即公司国籍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国籍。对上述标准,大多数国家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公司国籍。我国亦采用此做法,凡依中国法律被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外资多少,都是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其除包括中方投资者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外,还包括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则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它是指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对于一个特定的公司而言,它在其国籍国是内国公司,而在非国籍国则成为外国公司。对于一个特定的国家而言,其境内的内国公司在其他国家就被视为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与上述概念相联系的概念。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全球公司等,根据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系经营的,…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跨国公司具有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关联性等特征。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在不同国家进行登记注册的公司是跨国公司。
除上述公司的分类外,对公司还可以作其他分类。例如,按公司在公司法之外是否还受特别法管辖分,可以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按公司股票是否流通分,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按所有制性质分,有公营公司和私营公司等。我国《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基本分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两种,一种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又有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之分。
二、公司形式的投资对比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它们均具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优点,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分散——可以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从而刺激投资。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度,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公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场合,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债务的情况,但公司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范围的责任,公司亦不能将其债务转换到股东身上。即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在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可见,有限责任是减少风险的最佳形式。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无形中股东的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了债权人。而且,有限责任制还能促使股东将其投资自由转让,促使投资多样化,从而减少和转移股东投资风险。因为承担有限责任,使得投资者能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等于给予了投资者以一种安全保障,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即便公司经营不利破产了,也使得投资者有能力东山再起。
2.管理科学——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利于构建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能确保股东行使财产所有权,又能促使股东从市场上聘请到专业经理人打理公司以弥补股东经营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实现股东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但股东会千方百计选择并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根据《公司法》第四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是公司的唯一终极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拥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而且在有限责任情况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股东没有必要实际参与管理并控制公司,从而导致了投资与经营管理的分离,促进了劳动的合理分工,使得股东能够从市场上聘请到专业的经理人帮助管理公司以弥补股东自己专业能力的不足,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广集资金——利于快速聚集资本,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并促使经营规模扩大。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不但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资金不足问题,它使得社会资本能够快速聚集,公司的规模也迅速扩大。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个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方式筹集资本,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情完成了。
4.生命力强——公司的生命不受股东影响,可能使股东世代享有收益权。由于公司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因此,公司组织的生命不受公司股东的影响,当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而退出公司时,或当公司股东因为死亡而退出公司时,或当公司股东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只不过公司原股东的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将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而已,而公司则会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公司股东只要不转让股份,公司只要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股东的继承者将有可能世世代代享有公司的收益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更为宽松,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还可以分批缴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力要强于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力,但有限责任公司的筹资能力和竞争力要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不需要考虑人的因素,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有资合因素外,还有人合因素,需要股东之间相互了解并有一定的信任,所以,投资者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选择一些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信任的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资金筹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这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决定了公司规模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规模较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过大,则出现股权分散的可能性就越大,投资者就越难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或者投资者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丧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常出现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而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且更有利于投资者更为有效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不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为自由,但有限责任公司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有严格的要求,要受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多方因素的严格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比较困难,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票流动性较强,易于变现,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不过,另一方面,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保证了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对稳定,而且,公司股东股权并不是绝对不能转让,只不过是受到了一定条件的限制而已,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要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管理则比较容易,更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更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较低,这是与它们的筹资状况、公司规模等相联系的。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但反过来,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管理则比较容易,管理更为灵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股份有限公司对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要比有限责任公司高,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密性要更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封闭。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开程度较高,公司法规定有较多的公开义务。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各有一些特点,投资者应当根据这些公司的特点和投资需要,比较各种因素,以经营的实际来选择适宜的公司形式,以作出有利于投资,有利于经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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