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规范化指南

重整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进行重整 。
      【重整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整:
       一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
       【认定标准】
       一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 。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洋干问题的规定  ( 一 )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 )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 )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
       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 。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与第一点相同 。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 )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一 )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细节流程图




重整流程图




和解流程图




清算流程图




企业破产重整参与者关系图




破产管理人主要事务图